父亲误将儿子撞死 保险赔68万_今日新闻_资讯_明亮眼睛之窗网
推广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用户体验  网站建设  机器人  摩托车 

父亲误将儿子撞死 保险赔68万

   日期:2022-04-19 00:46:34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明亮眼睛之窗网    浏览:91    
核心提示: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大参考》报道,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判决,引发关注。据了解,当时父亲杜某驾车意外撞死了儿子小...

父亲误将儿子撞死 保险赔68万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大参考》报道,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判决,引发关注。

据了解,当时父亲杜某驾车意外撞死了儿子小杜,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以侵权人和受害人是近亲属为由拒绝赔偿,称合同有约定,对保险人家庭成员或者驾驶员家庭成员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于是,杨某妻子就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无效。

最终,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68万元。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29日18时许,杜某驾车沿朱张线太康县朱口镇杜庄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小杜发生碰撞,造成小杜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杜无责任。经鉴定,认定小杜系颅脑损伤死亡。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检察院认为对杜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太康县法院查明:原告肖某与被告杜某系夫妻关系,小杜系二人婚生之子。杜某具有合法驾驶车辆的驾驶资格,其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6年免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车辆登记车主和投保人均为原告肖某,且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有交强险及5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太康县法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杜某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肖某各项损失68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法院。主要事实和理由为:肖某以及杜某系死者小杜的监护人,处于权利人一方;同时,杜某是该事故的车辆驾驶人,肖某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及被保险人,处于侵权人一方;权利人与侵权人混同,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周口市中院审理认为:侵权人杜某与小杜虽系父子关系,但经公安机关侦查,小杜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检察机关对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道德、法律风险,故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照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以杜某为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 明亮眼睛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明亮眼睛之窗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本文地址:http://www.brighteye888.com/news/53372.html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1090451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明亮眼睛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
友情提示:买产品需谨慎
网站资讯与建议:1991659015@qq.com 客服QQ:1991659015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1991659015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