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6日,秦某在一家超市以1.7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贴着“折扣商品”标签的饮料。准备饮用时,秦某发现瓶身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直到撕开“折扣商品”标签,才看到被掩盖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该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保质期60天,已过期2天。
秦某认为超市不仅用“折扣商品”标签覆盖了饮料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还在标签上印有误导性的信息,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超市辩称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指的是最佳食用期,并非食品安全标准,且秦某并未饮用,未对其造成损害。超市还表示秦某明知商品已过期仍故意购买,只是为了获得高额赔偿。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秦某将超市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请求退还购买过期饮料的价款1.73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秦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食品系超市销售且已超过保质期。依据相关法律解释,食品经营者在明知食品已过保质期仍进行销售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确保食品安全,对于临期食品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且不能在超过保质期后继续销售。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购物款1.73元,并赔偿秦某1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超市已主动履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