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_今日新闻_资讯_明亮眼睛之窗网
推广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用户体验  网站建设  机器人  摩托车 

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日期:2023-02-02 23:15:14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明亮眼睛之窗网    浏览:65    
核心提示: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公告》要求,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申请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时,需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出现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标签: 出口退运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 明亮眼睛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明亮眼睛之窗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本文地址:http://www.brighteye888.com/news/74321.html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1090451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明亮眼睛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
友情提示:买产品需谨慎
网站资讯与建议:1991659015@qq.com 客服QQ:1991659015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1991659015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