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0万“凶宅”遭退货 法律解析交易公平底线。近日,“800万凶宅遭退货,法院撤销交易”的消息引发热议。这起房屋买卖纠纷背后蕴含着民法的核心价值与明确规定。当房屋不仅是居住之所,还承载着社会公众的情感认知时,法律如何界定各方权利义务?
从法律原理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交易双方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房屋作为家庭重大资产,其交易涉及巨额利益与情感寄托,卖方作为信息优势方,有义务主动披露可能影响决策的重大事项。“凶宅”虽非法律术语,但符合一般社会公众认知的特殊房屋状态。基于趋吉避凶的心理,此类信息会直接影响购房者的意愿与房屋估值。故意隐瞒该事实,利用信息不对称破坏交易公平,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此外,意思自治与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也是关键。购房者签订合同的意愿建立在对房屋基本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如果卖方隐瞒“凶宅”事实,购房者陷入错误认知,其购房决策并非真实意愿的体现。法院撤销交易,通过司法干预纠正因欺诈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问题,使交易回归各方真实意愿的初始状态,维护意思自治原则。
从直接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凶宅”交易中,只要购房者能证明卖方明知房屋为凶宅却故意隐瞒,即可认定构成欺诈。法院据此撤销合同具有充分法律依据。例如,湖北省鄂州市某法院曾在判决中指出,卖方隐瞒房屋内非正常死亡事实并在合同中承诺无隐瞒,明显构成欺诈,应撤销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卖方需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购房者的实际损失,包括中介费、契税、装修费、房屋差价损失等合理支出。若交易涉及贷款,购房者还可请求解除贷款合同,由卖方承担剩余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