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午休时间和领导、同事相约打羽毛球,不幸猝死。人社部门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李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对此不满,将案件诉至法院。近日,平谷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是某公司的高级业务经理。去年1月的一天中午11时30分左右,他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赵某等五人前往公司附近的羽毛球馆打球。李先生在下场休息时突然倒地,送医后因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部门经调查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女士认为,公司董事赵某建立了羽毛球微信群,并组织了事发当天的活动和预定场地。她还指出,这次活动是为了备战公司内部比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予认定为工伤。
然而,公司代理人表示,事发当天的活动并非公司为了备战比赛而组织。涉案微信群并非由公司组建,群成员中有的并不是公司员工。午休时间约球是员工多年来的自发习惯,谁组织、谁参加全凭自愿,事发当天的具体组织者也不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比赛、团建等活动或为了备战比赛而参加单位组织的日常训练活动,会具备事先通知、统一组织等特点。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球友群是员工自发组建,事发当天的活动仅为微信群内“约球”,没有证据证明与公司内部羽毛球比赛有关。因此,法院对张女士的主张难以采信。人社部门的决定并无不当。法院认为,张女士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