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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深圳地铁口打人男子责任 精神状态影响定责【快讯】

   日期:2025-05-22 21:47:3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亮眼睛之窗网    浏览:92    
核心提示:5月20日晚,深圳宝安区坪洲地铁口发生一起摩的男司机殴打女子的事件。22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通报显示,肇事男子曾确诊精神分裂症

5月20日晚,深圳宝安区坪洲地铁口发生一起摩的男司机殴打女子的事件。22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通报显示,肇事男子曾确诊精神分裂症。

律师分析深圳地铁口打人男子责任

多段网络视频显示,当晚在坪洲地铁站口,一名摩的男司机辱骂并多次殴打一名女生,致其摔倒在地。之后,他还驾驶摩的冲向女生企图撞人,所幸女生被同行人拉开,没有被撞到。

22日上午,宝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日21时许,杨某(男,39岁)在宝安区坪洲地铁站附近殴打一名女子后逃离现场,随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该女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查,杨某曾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杨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多名网友反映,事件发生后,西乡多个地铁站附近有交警巡逻严抓摩的。坪洲地铁站附近多名商户表示,上午确实看到有交警在附近巡逻,这两天没怎么看到摩的。

律师表示,即使杨某曾经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如果不处于发病期间,在从事打人行为时被鉴定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能够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被打女子尚不构成轻伤及以上的,这种行为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杨某还需对被打女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该女子因被殴打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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