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破产清算申请公告,一对月收入1.2万元的退休夫妻申报了超过1.2亿元的债务,引发广泛关注。
5月13日,深圳中院透露,这对夫妻因经营不善负债超1.2亿元,现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目前该破产申请仍在案件受理前的审查阶段。公告显示,63岁的刘某和62岁的牛某为夫妻关系,均处于退休状态。牛某每月收入6528.47元,名下有两套房产估价合计440万元,银行存款余额22096.2元。刘某每月收入6221.94元,名下有四套商铺估价合计50万元,一辆车估价16000元,银行存款余额42811.65元。牛某申报的负债约54088034.87元,刘某申报的负债约72798097.25元,夫妻共同债务合计约126886132.12元。
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刘某自1998年开始创业,设立某光电公司,用个人房产抵押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刘某和牛某分别承担了7279万余元和5408万多元的连带责任债务。现二人均已退休,刘某退休金4200元/月,牛某退休金2500元/月,房屋租金收入2000元/月,亲朋子女资助2000元/月,有外地房产两套、商铺四套、车辆一部,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因此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此前,另一则“女子月入4700负债2544万”的个人破产申请也引起热议。申请人周某自述,其自2012年12月开始创业,设立某环保公司。为经营企业,她用个人房产抵押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因公司投资失利创业失败,被多家银行和供应商起诉,周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2540万余元。现入职新岗位,月收入4784元,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根据该条例,个人破产案件从个人债务人申请到法院裁定受理有一套严格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