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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酒后泡澡死亡 浴池被判担责两成 家属索赔胜诉【看点】

   日期:2026-04-02 23:28: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亮眼睛之窗网    浏览:34    
核心提示:去年1月,73岁的赵某酒后前往浴池洗澡。尽管工作人员告知老年人酒后不宜单独洗澡,赵某仍然坚持进入浴场并下到水池中泡澡。不久后,赵某被发现倒在水池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家人随后起诉浴池经营者索赔

去年1月,73岁的赵某酒后前往浴池洗澡。尽管工作人员告知老年人酒后不宜单独洗澡,赵某仍然坚持进入浴场并下到水池中泡澡。不久后,赵某被发现倒在水池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老人酒后泡澡死亡 浴池被判担责两成

赵某家人随后起诉浴池经营者索赔。一审法院判决浴池承担两成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12万余元。浴池经营者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书,事发当日中午,赵某独自前往秦皇岛山海关某洗浴中心。浴池经营者告知赵某应由家属陪同洗澡,但赵某坚持自己可以洗澡并进入浴池。后来,赵某被发现倒在浴池中,工作人员和其他客人将其拽到池沿上,急救人员赶到后确认赵某已经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浴池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浴池张贴了警示标志并口头告知赵某不能单独洗澡,但仍需安排人员定期巡查以及时发现顾客出现意外情况。因此,浴池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及家属自身承担8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浴池经营者提出上诉,认为死者赵某从正常状态到异常状态时间间隔仅10分钟,而浴池作为小微企业,在村庄中经营且案发时处于过年忙碌时段,无法做到如此高频率的巡查。一审法院未考虑经营场所规模小、营业时间长以及春节客流密集等实际情况,过分增加了浴池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浴池依法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尤其在年事已高且无人陪同的情况下更应谨慎。事发当天饮酒后进入浴池,并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坚持在无亲属陪同的情况下下池泡澡,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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