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李志军出资1000万元入股黑龙江省绥化市男子寇成兴的公司。三年后的2019年5月1日,绥化市安达市公安局组建“501”专案组,侦办一起涉黑案件,李志军涉案。专案组发现李志军入股1000万元后,要求寇成兴退还,并将寇成兴列为李志军涉黑组织成员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同时将其列为2016年一起聚众斗殴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寇成兴被刑事拘留37天,并于刑事拘留转为取保候审后将1000万元转入安达市公安局账户。

此后,李志军经指定管辖由大庆市中级法院对其判刑,但寇成兴并未被认定为涉黑成员,被扣押的1000万元投资款被列入李志军判决的执行财产中。寇成兴涉聚众斗殴案最终于2022年5月1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撤销,寇成兴获无罪。

寇成兴先后向安达市公安局和绥化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和提出复议,要求返还财产、进行国家赔偿和恢复其声誉,但均被驳回。寇成兴随后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绥化市中院于2023年10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安达市公安局支付侵犯寇成兴人身自由赔偿金1.6万余元;安达市公安局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寇成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绥化市中院认为,1000万元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李志军应予没收的财产之一,如寇成兴对此有异议,应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寇成兴表示,这笔1000万元投资款在李志军案发前三年就已支付,股权也已转让给李志军,不应扣押,应予以返还。目前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绥化市公安局和安达市公安局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该笔1000万元资金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赞同绥化市中院的观点,如寇成兴对此有异议,可以进行刑事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