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
该规定聚焦网络餐饮服务中的重点问题,旨在压实各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风险防控。针对平台责任不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严、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等薄弱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通过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委托配送单位在食品安全上的责权边界,细化平台在经营资质审核、日常监测抽查以及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要求,有效防止“幽灵外卖”现象。同时,规范无堂食外卖经营行为,提升平台与监管部门协同治理效能,推进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实际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通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严格准入、风险管理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