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王某与刘某曾经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王某分多次向女友刘某转账共计15万元。分手后,刘某未归还上述款项。
2024年8月,王某将刘某身份证照片配上“用恋爱方式获利”等文字,制成视频发在网上,该视频后来被刘某看到。
刘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遂将王某诉至乌苏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视频已删除,但其发布的内容属实,刘某不是名人,自己视频号的粉丝很少,对刘某没有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刘某允许,私自将含有刘某照片的视频发布在短视频平台,并配有不当言论,已被多人知悉,使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侵害。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向刘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王某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法院。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