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四川遂宁大英县一位苟姓市民在问政四川投诉称,由于现名谐音歧义影响工作生活,她希望将苟姓改为敬姓,但未能成功。
8月20日,大英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回复该网友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例如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或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经核查,该市民的父亲和祖父姓氏均为“苟”,母亲、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姓氏均非“敬”,因此不属于“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的情形。该市民仅因认为现有姓名存在谐音歧义提出变更申请,这一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因此,该市民的情况不符合自然人姓氏选取的相关法律规定,无法办理姓名变更。
该网友对上述回复并不满意,并再次诉称,其申请改为敬姓不仅是因为谐音歧义,而是祖上本就姓敬,因历史原因改姓。其太祖父已改为敬姓,她只是申请恢复祖姓。她认为申请改回祖姓敬符合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
根据公开报道,2008年,荥阳一村里的苟姓村民找出了族谱,证明了苟姓祖上为“敬”,村民决定集体改姓,在公安机关审批之后,最终村民们成功将苟姓修改为敬姓。河南登封市上百名苟姓村民借鉴他们的做法,也进行了集体改姓。
8月22日,大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介绍,关于该市民申请改姓的相关情况已向当事人作出了详细解释。由于该市民直系长辈均无“敬”姓,没有法定改姓理由,仅是谐音歧义不属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反馈称其太爷爷和姑婆(爷爷的姐妹)已姓敬,但由于其太爷爷已离世,加上当事人爷爷一家曾在多年前迁过户口,公安机关深入查询了各种档案,但现有档案均无法找到当事人太爷爷和“姑婆”之间的亲属关系。目前已向当事人告知,只要能通过公证、证明、亲缘鉴定等任一方式证明其直系长辈血亲中有“敬”姓,即可作为改姓依据。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朱雪律师指出,上述行政机关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当前的自然人姓氏取得制度和选择权利遵循随父姓或母姓的原则,也可以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本案中,当事人如果不想随父姓,可以选择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由于当前还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敬”姓属于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行政机关不准予改“敬”姓符合法律规定。“苟”姓谐音歧义,是否属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朱雪律师认为,“苟”姓由来已久,国内也有很多姓“苟”的人,以此为由改姓确实很难认定为“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