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王某是有着30年交情的老同学。2024年4月24日,赵某称王某对她实施了“搂抱”“强吻”以及“带有性挑逗的污言秽语”等性骚扰行为;4月25日,双方通话时,王某又用性暗示语言对其进行骚扰;9月,赵某被诊断为精神障碍。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二审判决书,变更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王某向赵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此前,一审法院综合王某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内容,认定赵某关于曾受王某性骚扰的主张存在高度盖然性,王某的行为及言语侵犯了赵某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王某向赵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4月24日上午,王某向赵某发送“冒犯了对不起。你心里不舒服一定要骂我。”4月27日,赵某回复表示接受王某的好意却遭遇了不愉快的经历,并明确表达了对王某行为的不满。之后,赵某多次向王某发送信息,但王某未回复。
赵某还提供了与王某的电话通话录音,通话时间长达1小时16分31秒,内容涉及两性话题。赵某称王某通过“我要把你办了”“我就是要办你”“我会让你看到人面兽心的”等性暗示语言实施骚扰达32次,赵某明确以“滚”“你不能老这么说”等拒绝23次。
赵某提交内蒙古某医院于2024年9月19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赵某被诊断为精神障碍,建议系统治疗。随后,赵某将王某起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再也不会骚扰自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