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学在锦州滨海新区读大一,6月7日晚通过外卖平台点了一份10.88元的焖面。用餐过程中,她在面里发现了一只苍蝇,感到恶心且无法继续进食。当时有五人在场,王同学认为自己不可能往食物里放苍蝇。
她立即联系平台申请退款,并获得了10多元的保险赔偿。之后,王同学查询相关法规,向商家提出1000元赔偿要求。然而,商家听到索赔金额后报警,并在社交平台发布派出所照片。王同学因此删除了商家微信。
王同学将遭遇发到互动平台,指责“好实汇”并举报给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解,索赔金额降至300元,但商家仍不同意。店主在网络平台上反击,称自己从事餐饮十多年,新店每天卖出二三百单,否认存在问题,并表示不愿赔偿108元,坚持走法律程序。
面对视频中提到的“苍蝇姐”,王同学感到非常委屈和难过。她向记者手写了一份保证书,列出在场几名同学的名字,证明绝非恶意索赔。店主则表示担心赔偿后会有更多要求,才拒绝和解。
记者介入后,双方都愿意做出让步。最终老板赔偿王同学10倍餐费共计108元,双方删除针对此事的所有网络视频。这场持续一个月的纠纷在十分钟内得到了解决。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遇到问题食品时可获得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且设定1000元保底赔偿标准。即使未造成健康损害,消费者仍可主张赔偿。商家指控消费者“敲诈”的行为是对法律的误读。此外,商家对维权顾客冠以侮辱性绰号,如“苍蝇姐”,已构成名誉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