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山东临沂经营饭店的张女士向媒体反映,她因随手拍摄的一段菜品视频,被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涉嫌违反广告法”,且拒绝配合调查,被罚款45万元。
一段随手拍的经营场景视频,却被认定违法,遭重罚45万元,处罚事由让人不解,金额之高更是令人咋舌——这到底是依法依规的正当行政处罚,还是另有蹊跷?
当天晚上,当地官方通报称,经初步调查,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大河报 图
之前曝光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张女士发布的视频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该局广告监督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视频当中涉及野生保护动物“蛤蟆”;如果饭店在短视频平台分享产品或者制作过程展示,并且账号名称和店铺名字保持一致,那就构成商业广告。
但多名律师对此并不认同。据律师解释,张女士的视频内容仅为记录饭店日常菜品,没有商业推广意图,也没有挂载购物链接或价格信息,甚至没有标注餐馆名称,是再普通不过的生活记录视频,完全算不上常规意义上的宣传广告;且如果“蛤蟆”确系当地对牛蛙的通俗叫法,也不构成违法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