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某小学的教师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刑满释放后不久,他被教育部门开除。去年6月,他在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并向学校索赔17万余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了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以齐某诉请超过仲裁时效、无法律依据等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齐某是仙桃市人,在被开除前系仙桃某小学教师。2019年11月,他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1997年8月,齐某分配至仙桃某小学,属事业编制人员。2020年6月28日,他被警方抓获,同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在他刑满释放后,2021年4月14日,仙桃市教育局决定给予他开除处分。
此前的刑事判决书载明,齐某被民警抓获时,身上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3.3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51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去年6月28日,齐某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他与仙桃某小学自1997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学校向他支付未办理失业保险缴纳手续导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71280元、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赔偿金18528元,补发1997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工资定级表上所有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81264元,合计17.1万余元。此外,他还要求学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为他进行工伤认定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申请未获受理后,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与仲裁请求基本一致。
另查明,齐某在仙桃某小学工作期间,学校为他缴纳2014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5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工伤保险、2007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学校未为齐某缴纳失业保险费,未向齐某发放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工资。其中,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齐某的核定月工资为2592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齐某的核定月工资为36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