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一对男女因旅游费用问题闹上法庭。2024年9月,陈先生在追求李女士期间,两人商量国庆假期出游计划,决定参加“巴厘岛+泗水7天6晚之旅”,每人费用15,210元,李女士对此费用知情。9月21日,陈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两人的旅行费用共计30,420元。10月2日至8日,两人按计划进行了异国之旅。
回到上海后,10月21日,陈先生要求李女士支付她那一份旅行费用,但李女士迟迟未支付。于是,陈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15,210元的旅行费用。面对陈先生的诉求,李女士表示,当初是陈先生主动追求自己,并且之前两人去南京旅游时也是陈先生出的费用。在旅行过程中,李女士也承担了双方的餐饮、生活用品等费用,这些行为都是双方自愿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前提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的利益。从双方聊天记录内容可以明确看出,陈先生是在追求李女士过程中,在明知且自愿的情况下为李女士支付了此次旅游费用,而李女士从未同意过由本人承担该笔费用。因此,李女士的得益既不构成不当得利,也无其他应当返还的法律依据,故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