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安徽省宣城市泾县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公布了游客蔡某通过网络反映其于6月1日在泾县桃花潭旅游时因停车问题与土菜馆经营户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并被殴打一事的调查结果。
经查,6月1日13时02分10秒,游客蔡某(男,34岁)携妻女驾车至桃花潭街道,将车辆停在佳乐土菜馆门前西侧的三轮车公共停车位上。该土菜馆经营户王某菊(女,51岁)经询问得知蔡某不准备在该土菜馆用餐后,便要求蔡某将车驶离。蔡某拒绝并将车门锁上,随后一家人欲离开,王某菊对蔡某进行言语威胁。13时03分54秒,唐某六(男,57岁,王某菊丈夫)上前对蔡某进行推搡、殴打,随后王某菊、唐某玉(女,41岁,唐某六侄女)、唐某宝(男,67岁,唐某六哥哥)也参与进来对蔡某实施殴打。13时05分13秒,双方被围观群众劝开。
13时05分17秒,蔡某妻子报警。13时15分55秒,桃花潭派出所副所长葛伟带队赶至现场处警。葛伟初步了解情况后,联系120救护车将蔡某和唐某六送医院检查治疗。当日23时许,葛伟主持调解,作出“各自承担医药费,唐某六向蔡某赔礼道歉并支付500元误工费”的调处意见。冲突中蔡某、唐某六受伤,经法医鉴定,蔡某伤情为轻微伤。6月2日,蔡某驾车带家人离开泾县。
调查期间,唐某六、王某菊、唐某玉、唐某宝等四人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唐某玉从外地主动到案承认错误。他们进一步向蔡某道歉并支付蔡某医药费、误工费9000元,取得了蔡某及其家人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唐某六、王某菊、唐某玉、唐某宝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泾县公安局依法对唐某六行政拘留七日、对王某菊行政拘留七日、对唐某玉行政拘留五日;鉴于唐某宝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予处罚。佳乐土菜馆经营户唐某六、王某菊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