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重申依法保护声音权益。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第三个专题,聚焦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人格权益等领域,进一步释放民法典的良法善治功能。
在一个人格权侵权案中,最高法重申依法保护声音权益,借此规范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向善发展。案件中的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发现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经调查,这些作品中的声音来自于一家北京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用户通过输入文本、调整参数,可实现文本转化成语音的功能。殷某曾接受另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该传媒公司将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一家软件公司,允许该公司以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软件公司仅以殷某录制的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一个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智能科技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在线服务买卖合同,由后者向软件公司下单采购,其中包括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智能科技公司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在其平台中使用。
殷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相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生效裁判认为,声音权益是一项人格利益,关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只要一般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则该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该AI声音。五被告均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实施了侵害原告声音权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