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珠宝首饰公司员工王某在面对检察官时辩解称,他所涉及的钱款是根据行情自负盈亏的“赌黄金”所得。然而,所谓的“赌黄金”实际上是违法捞取的“黑金”。
这家珠宝首饰公司主要经营黄金批发销售及二手黄金铂金回收业务。李某担任料部经理,负责与客户核定回收黄金的价格;王某则是销售经理,负责根据料部和展厅的相关单据,依照当日金价换算成应收或应付价款。该公司的黄金回收价格与金交所价格实时挂钩,而金交所在每日十一点半至下午一点半之间有2小时停盘时间。在此期间,国际金价仍在波动。
王某和李某利用这2小时的“时间差”与国际金价的“价差”,合谋实施了违法行为。他们在回收客户黄金后,如果预判黄金价格可能上涨,就让王某拖延到下午金交所开盘后用涨价后的价格向公司上报,通过这种“低收高报”的方式将涨价部分的钱款装进自己腰包。反之,如果国际金价呈下跌趋势,他们就会及时向公司报价,以此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李某供述说:“我们这样做是稳赚不赔的,实际上把公司应得的这部分收益自己私分了。”
2025年2月,该案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和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收购黄金时通过向客户报低价、向公司报高价等手法,截留该公司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检察官认为,王某和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3月31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王某和李某提起公诉,并鉴于两人认罪认罚且具有退赔损失、坦白等量刑情节,提出从轻处罚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