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微信群里抢红包,再汇总转账,就能轻松赚提成?这种看似“躺赚”的门路,实则是帮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该行为终将受到严惩。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微信红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涉案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4年5月至6月间,许某的上家以“刷单轻松返现”为诱饵,诱骗受害者加入微信群,并让他们将刷单款项以微信红包方式发到微信群内,同时组织人员在群内抢红包,将涉诈骗违法资金进行转移。其间,许某受指使,将自己名下的两个微信号加入涉案微信群。进群后,许某明知微信红包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每当受害人发出红包,许某便迅速点击抢走,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资金汇总给指定同案人,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
经统计,许某抢到红包资金共计9.9万余元,获利4047元。2024年7月,许某被抓获归案。案件审理期间,许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龙滋霖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龙滋霖解释,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而故意予以掩饰、隐瞒的,包含明确知道和推定为应当知道的情况,主要包括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协助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