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开了该案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以王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王某不服上诉,称自己不构成抢劫罪,被发现后将对方压在床上的主观意识是想要猥亵对方。二审法院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系抢劫未遂,并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
男子犯盗窃罪、抢劫罪,获刑6年半
王某系吉林长岭县人,如今已37岁。一审认定,2019年8月24日19时许,王某利用在送外卖时盗走的钥匙,打开长春市宽城区某小区一套住房的房门,盗走1块天梭手表、1枚戒指及现金300元。次日凌晨2时许,他再次用钥匙打开该套住房的门,携带剪刀进入冯某的卧室进行盗窃。在被冯某发现后,王某使用暴力将冯某压在床上,并威胁不让其喊叫。冯某反抗并呼救后,王某逃离现场。
2024年9月,王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认定,案涉天梭手表价格认定为3000元,戒指因丢失无法作价。另查明,王某落网后,于同年10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判决书还披露,在逃期间,王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202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直到2024年3月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实施盗窃时,因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已构成抢劫罪(未遂)。据此,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上诉称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欲猥亵对方
二审: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