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江苏淮安一名公交车司机邱某因多次在开车期间出现困倦、打瞌睡的情形被记录了26次,还有一次使用手机的情况。客运公司前后共5次对其进行约谈提醒,并要求其改正,但邱某仍未改善这一情况。最终,客运公司决定解除与邱某的劳动合同。
邱某认为这是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经过审理,淮安市淮安区法院认定邱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企业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支持客运公司的决定,驳回了邱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发生后,有网友表示,公交车司机多次被抓到打瞌睡,这已经对乘客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也有网友认为,26次才开除已经很仁慈了,邱某不应再有脸起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邱某屡次在工作期间出现困倦、打瞌睡的情形,不仅违反了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也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法院据此认定,客运公司解除与邱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